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勞執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勞執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勞執字第40號聲請人 蘇芳玉 相對人聯立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詠順 聲請人對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雄縣政府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論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分二期支付勞方(聲請人)所積欠之工資,有關支付日期及金額明細如勞資雙方所確認簽署之資料如附件(內容為相對人同意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先支付聲請人新台幣貳萬肆仟捌佰貳拾元,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再支付聲請人尾款新台幣貳萬肆仟捌佰壹拾玖元)」,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因給付工資爭議,前經高雄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並於民國99年10月11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99年11月30日匯款新台幣(下同)24,820元、同年12月31日匯款24,819元入伊帳戶內,惟相對人迄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37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3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縣政府99年10月12日府勞資字第0990254852號函及所附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依該次調解記錄所示,足認兩造確就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款項成立調解。又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其義務,亦經聲請人陳明在卷,是相對人既未依上開調解履行,則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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