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47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472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非訟代理人 黃海晴 債務人 曾繁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新臺幣貳仟玖佰萬元及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曾繁明於民國104年5月8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8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4年5月8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57%,按月計付。
二、緣債務人曾繁明於民國104年5月8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2,90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4年5月8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57%,按月計付。
三、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四、並另約定提前清償違約金於撥款日起12個月內,清償全部借款,按清償全部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5%計付;自撥款日第13個月起至第24個月止,清償全部借款,按清償全部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計付。
五、債務人提供擔保系爭債務之擔保物,於民國105年8月29日遭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假扣押在案,債權人依契約約定以台北建北郵局存證信函第1469號進行催告,然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既享有優惠利率且違約又有可歸責事由,故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29,800,000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遲延利息與提前清償違約金298,000元。
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繳款明細.利率查詢表.存證信函及回執.土地謄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472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繁明│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5年1│年息1.64%│││800000││1月08日起│2月08日止││││元│├──────┼──────┼───────┤││││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6年0│年息1.968%│││││2月09日起│9月08日止│││││├──────┼──────┼───────┤││││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64%│││││9月09日起│││├──┼───┼─────┼──────┼──────┼───────┤│002│新臺幣│曾繁明│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5年1│年息1.64%│││290000││1月08日起│2月08日止││││00元│├──────┼──────┼───────┤││││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6年0│年息1.968%│││││2月09日起│9月08日止│││││├──────┼──────┼───────┤││││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64%│││││9月09日起│││├──┼───┼─────┼──────┼──────┼───────┤│003│新臺幣│曾繁明│自支付命令送│至清償日止│年息0%│││298000││達債務人翌日│││││元││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