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197號聲請人甲○○(即漢璟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漢璟企業有限公司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漢璟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於民國(下同)93年10月22日被選任為漢璟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並於同年10月28日向鈞院呈報清算人,並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惟因聲請人發現漢璟企業有限公司財產顯不足清償負債,即依破產法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經鈞院於94年2月2日以94年度破字第
7裁定駁回破產之聲請在案。清算人即依法繼續辦理清算,然因清算事務繁瑣,以致聲請人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爰聲請延展清算期間6個月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4年4月23日起展延至94年10月22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45元整。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書記官林進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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