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國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國字第117號原告 魏高明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被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
魏麗娟 周群翔 王麗莉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同年31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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