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家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家訴字第31號原告 單千齡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 律師複代理人 蔡婉婷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 律師被告 單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二編號2所載「541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451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