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5年度花簡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呂瑞 河原名:呂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3月2日上午9時43分在本
花蓮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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