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呂瑞 河原名:呂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3月2日上午9時43分在本
院花蓮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