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柒仟貳佰伍拾肆元自民國95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及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