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附民字第147號原告 劉福榮 被告 蔡文雄
樓之3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簡字第403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明益
法官石千法官高若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鈺玲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