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9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9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莊偉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紅珠
賴昇濱
一、債務人陳紅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肆拾肆萬捌仟柒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計算之利息,暨加計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紅珠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賴昇濱清償之。
二、債務人陳紅珠、賴昇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零伍萬參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計算之利息,暨加計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