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25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255號

原告 李俊男

被告 吳建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555號),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9,957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預見將自己帳戶提供陌生人使用,將幫助詐欺犯罪者詐騙財物,並掩飾相關犯罪所得,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2月10日,以店到店方式,將其所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聯邦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寄送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曹文馨 」之成年詐欺犯罪者使用。嗣該人所屬詐欺集團取得本案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詐欺方式,向原告實施詐術,使原告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金額,將款項匯至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近空,以此方式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被告所為乃刑事犯罪,於民事法上該當侵權行為,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9,95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主張的內容沒有意見等語置辯。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60頁):  

  本件的原因事實、所受損害,均如本院112年度審金簡字第77號刑事判決所載,被告的行為係以提供帳戶的方式對詐欺集團提供助力,為共同侵權行為,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本件被告應賠償原告149,957元(本院112年度審金簡字第77號判決所認定之原告所受的損害):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提供本件帳戶予詐欺集團之行為,導致本件帳戶被用作人頭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被告的行為是造成原告受損之原因,被告的行為在法律上屬於幫助詐欺集團詐欺取財、洗錢,且其行為係導致原告受損害的原因之一,則其幫助詐欺集團造成原告損害,則應屬共同侵權行為人,原告所受之損害與被告之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揆諸上開規定,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就被告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騙取原告149,957元而侵害原告之財產權部分,請求被告賠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49,95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另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本件不予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吳婕歆

附表: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銀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3日,假冒伊甸園基金會及花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李俊男向其佯稱:因設定錯誤導致重複扣款,需依指示匯款方可解除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3日17時58分許

49,986元

本案台新帳戶

111年12月13日18時6分許

49,986元

本案聯邦帳戶

111年12月13日18時45分許

49,985元

本案合庫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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