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20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洪龍良 被告 黃志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欣宜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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