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5042號債權人 黃慧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禹竫媛 即 禹道桂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⑴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正債權人繼承相關資料(因原債權人 黃德勝 已死亡)㈠債權人繼承系統表。
㈡原債權人黃德勝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⑵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⑶依民國104年7月3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之規
定補正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提出原債權人於104年10月15日得標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玖佰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