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4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4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479號聲請人泓品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金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滿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林勇如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103年度除第14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申報權利期滿日│││││(新臺幣)│(民國)│││(民國)│├──┼─────┼──────┼──────┼──────┼─────┼──────┼───────┤│001│國原營造股│合作金庫商業│8萬8,689元│103年4月20日│CY0000000│3個月│103年8月6日│││份有限公司│銀行長安分行││││││├──┼─────┼──────┼──────┼──────┼─────┼──────┼───────┤│002│國原營造股│合作金庫商業│8萬8,688元│103年6月20日│CY0000000│4個月│103年9月9日│││份有限公司│銀行長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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