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4號原告 溫昭桂 訴訟代理人 溫啟東
陳忠勝 律師被告 宋龍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審交易字第4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宋龍祥被訴過失傷害刑事案件部分,經本院以104年度審交易字第481號為免訴判決,原應判決駁回原告溫昭桂此部分所為之請求,惟既經原告聲請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併同移送予民事庭,此有原告之聲請狀1份在卷可佐(見附民卷第93頁),依前開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朱世璋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書記官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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