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救字第1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救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救字第11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黃仁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
104年3月30日本院104年度救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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