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0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07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蔡浩威
蔡靜容 鄭碧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蔡浩威前於民國102年至103年間,邀同債務人蔡靜
容、鄭碧蘭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155,594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蔡浩威自民國107年7月16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74,720元及自民國107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7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蔡靜容、鄭碧蘭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