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7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1號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所示各罪經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胥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皆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屬合於減刑規定之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所示各罪經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到院。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2條,修正後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