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普通竊盜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普通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列於民國95年7月28日犯普通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壢簡字第1763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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