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0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0851號債權人 楊淑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余錦堂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債務人余錦堂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