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家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沈士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1年度家訴字第63號分割遺產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01年度家訴字第63號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於民事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1年度家訴字第63號分割遺產事件當事人 楊騰恩 (原名 楊文賓 )之債權人,因楊騰恩尚有財產資訊存於上開卷證之可能,為確保聲請人之債權,實有閱卷之必要等情,業據其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北簡字第10983號民事簡易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為證,堪認其已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核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施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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