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簡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簡字第62號上訴人 顏振榮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朝揚 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9,0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