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3號上訴人即被告長榮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邵文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曹天霞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