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調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收購稻米振興農業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調字第302號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收購稻米振興農業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被告應就聲請調解狀所登載被告送達地址附近鄰居收購稻米,為此具狀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僅列相對人姓名,而無送達處所,依卷內事證資料,可認為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而不能調解,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