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077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黃美雲 債務人宏榮輝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榮輝
朱文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陸拾肆萬壹仟肆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計算期間(民國)年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1108,441元111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2.295%111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26,402元111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2.295%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32,027,783元111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2.84%111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4510,423元111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3.59%111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51,339,086元111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1.8%111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6149,279元111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1.845%111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75,500,000元111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2.5%111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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