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1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契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10號原告 田家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契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應補提出原處分書影本一份,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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