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487號原告 李水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春雄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上並未記載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家事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書記官連容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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