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繼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聲繼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繼字第25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被繼承人丙○○聲請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常住人口登記卡)。此身分證明文件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
二、被繼承人死亡時之繼承系統表並應記載所有法定繼承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存歿情形。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淑玲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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