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戊○○○
丙○○丁○○兼上列2人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相對人乙○○住宜蘭縣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曾聲請本院於民國91年5月23日以91年度裁全字第
461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旺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