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2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22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明良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8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明良犯圖利容留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容留性交罪。另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6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與撤銷假釋後殘刑接續執行,於民國105年9月25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而被告於前述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論以累犯,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審酌被告不思依循正軌賺取財物,無視法令之禁止,竟以容留他人從事性交易之方式,從中牟取利益,破壞社會善良風氣,惡性非輕;惟念及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暨其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參警卷第1頁受詢問人資料、第33頁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其前科素行(上揭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覆評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經查,本件被告雖與證人 莊美玉 約定以每月3000元之對價,將高雄市○○區○○街00號內之房間分租予證人莊美玉,惟證人莊美玉於警詢中證稱:伊於查獲當日乃是第一天上班,這個月尚未收取房租等語(警卷第7至8頁),是本件尚無證據顯示被告已有犯罪所得;再扣案之使用過保險套1個、使用過衛生紙1張、潤滑油1瓶等物,係為證人莊美玉所有之物,業據其證述在卷,既非被告所有,亦非違禁物品,均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
454條第2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筱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水木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851號被告李明良男5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學甲區下溪洲1號之47居高雄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明良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65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確定,並經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105年9月25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仍不知警惕,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不特定男客為性交行為而容留以營利之犯意,以每月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代價,將高雄市○○區○○街00號內之房間分租予女服務生莊美玉,而容留莊美玉與不特定男客以每次800元代價從事「全套」(即男客以其生殖器插入女服務生生殖器)性交易以營利。適男客 吳月生 於000年00月00日14時50分前某時許,進入上址,由莊美玉接待告知上開交易方式,隨即在上址2樓3號房間內從事全套性交易,嗣警於106年12月12日14時50分許,持搜索票進入上址執搜索,於上址2樓3號房間內查獲男客 吳月山 與女服務生莊美玉甫完成全套性交易,並扣得保險套1個及潤滑液1瓶,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明良於警詢及偵查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莊美玉、吳月山於警詢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現場照片10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嫌。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犯罪科刑執行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存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檢察官陳筱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