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世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世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世銘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99年上訴字第5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再與另案贓物案件(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713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2年10月,於101年6月19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2年7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黃玉清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李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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