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4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三一六五號、九十七年度執更字第三二八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等法院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佳君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