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47號債權人忠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薪頻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薪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權人已完成系爭委託服務契約,並得以請求服務費用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