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2232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債務人 林增祿林學禮 之繼承人
林增輝 即林學禮之繼承人
林增琦 即林學禮之繼承人
林玲寶 即林學禮之繼承人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債務人及請求標的「① 林增錄 林學禮之繼承人②一、㈡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學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零參佰貳拾壹元,.....。
㈢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學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①林增祿即林學禮之繼承人②一、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零參佰貳拾壹元,.....。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