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2932號債權人 張靜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聖僑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陳柏鈞 究為債務人或僅為聖僑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3年5
月10日」?㈢陳報債務人應支付債權人工資金額為何?資遣費金額為何
?退休金金額為何?並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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