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49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4,513元(21117×21.05=444513,未滿
1元部分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