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14號債務人甲○○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1.全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2.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3.最近二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5.汽機車行照影本。
6.最近二年內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7.在職證明、薪資轉帳證明、薪資單影本。
8.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9.應受扶養人 王明紳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10.應受扶養人王明紳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1.債務人自陳每月收入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支出3萬1,500元,支出顯高於收入,請 陳明 倘開始更生程序,更生方案還款來源為何。
12.陳明債務人每月須固定面部治療之原因。
13.所有保險契約書影本。
14.債務人自陳對丙○○、乙○等7人負有債務,請提出資金往來證明、陳明債權債務關係成立時點分別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