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9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9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9662號聲請人甲○○○○○○
限公司)
nil法定代理人丙00000000
nil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0000000000000000000000(伊莉莎貝)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提出送達代收人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民國98年1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
98年1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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