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 林功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健雄 等44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福興鄉福園段1018、109、1021、1022及福興鄉中興段1232、1233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資料均不可遮掩【註:訴狀僅有1017地號土地之部分】)。
二、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44份。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46萬42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5553元,原告應如上期限內補繳。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書記官王宣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