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33號原告 蔡崇欽 被告好魚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石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補字卷第39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是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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