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抗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80號抗告人 惠宏 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傑 相對人 王惠民
張瓊玲 陳秀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0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相對人原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惠民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
編號1至3號所示之本票3紙,相對人張瓊玲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編號4至號6所示之本票3紙,相對人陳秀汾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編號7至9號所示之本票3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9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抗告意旨則以:如附表編號2至9號所示之本票,為確保債權,
請相對人提出金額流向,以確認金額無誤;且如附表編號2至9號所示之本票為抗告人原法定代理人 賴柏宏 所簽立,於民國106年1月9日抗告人法定代理人變更登記為陳俊傑,相對人遂要求陳俊傑重新簽立如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本票,故如附表編號2至9號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有害抗告人之權益,爰提起本件抗告等語。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則略以: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應提出本票資金流向之證據
,以證明債權存在云云,無異係針對實體法律關係爭執,原審法院無從依非訟事件程序審查之等語資為抗辯。
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
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本票執票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性質上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另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此有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法院於非訟事件不得為實體上之審查,故發票人縱有實體上之爭執,應另行提起確認之訴,法院仍應為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經查,相對人主張之事實,業於原審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本票為證,經原審為形式上審查,認其已具備本票各記載事項,符合票據法第120條規定,屬有效之本票,乃依同法第123條之規定,而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經核並無違誤;至於抗告人主張系爭本票之資金流向尚須確認致債權不存在一節,縱其所陳屬實,亦屬實體法上之爭執,依上開說明,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抗告人就前開實體爭執事項,自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從而,原裁定為形式上審查後據以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無不當,抗告意旨仍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沈佳宜
法官汪曉君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國焜┌──────────────────────────────────────────────┐│附表:106年度抗字第180號│├─┬───┬──────┬─────┬──────┬──────┬──────┬──────┤│編│聲請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到期日(民國│利息起算日│提示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01││106年1月26日│7,000萬元│106年1月26日│106年1月26日│106年2月10日│TH0000000│├─┤├──────┼─────┼──────┼──────┴──────┼──────┤│02│王惠民│103年6月17日│200萬元│││THNO292266│├─┤├──────┼─────┤│├──────┤│03││106年1月26日│1,300萬元│││THNO292267│├─┼───┼──────┼─────┤│├──────┤│04│││350萬元│││THNO292268│├─┤│103年6月20日├─────┤│├──────┤│05│張瓊玲││2,250萬元│││THNO292269│├─┤├──────┼─────┤未載│106年2月10日├──────┤│06││103年12月5日│1,900萬元│││THNO292272│├─┼───┼──────┼─────┤│├──────┤│07││103年6月17日│200萬元│││THNO292265│├─┤├──────┼─────┤│├──────┤│08│陳秀汾││700萬元│││THNO292270│├─┤│103年8月14日├─────┤│├──────┤│09│││100萬元│││THNO29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