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聲請移轉管轄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八四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自訴 陳明哲 等人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難期公平者,依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固得聲請移轉管轄。但所謂審判難期公平,係指有具體事實,足認該法院之審判無法保持公平者而言。本件聲請人甲○○以其自訴陳明哲等人偽造文書等罪案件(台灣台東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自字第一、二、三號及相關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暨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相關裁判),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濫用裁判權,侵害聲請人執行律師業務之工作權,致聲請人生活無著云云,因而聲請將案件移轉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但未提出具體之事實,指明該管轄法院之審判有何不能保持公平之情事,核與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黃正興法官陳東誥法官林錦芳法官洪昌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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