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司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司字第94號聲請人甲○○即禾堂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人聲請人聲請展期結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三十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禾堂建設有限公司前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且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及清算開始日自民國96年8月30日起,嗣向本院聲請清算展期6個月,經本院准予備查並准予展期後,因清算人仍無法於6個月期限內完結清算,爰聲請展期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7條第4項之規定,清算人不於6個月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得處新臺幣(下同)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鍰。清算人自應迅速完結清算為宜,如有任意拖延情事,將予處罰,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