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462號原告 曾家炎 被告 賴政吉
鄭喆安 上列被告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13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被告鄭喆安雖非本案被告,然經第一審判決認定與本案被告為共犯關係,屬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楊志雄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妤瑄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