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45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就請求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另就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費用1,000元,故原告共應繳納裁判費4,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4,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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