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83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3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830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江佳靜 債務人 陳恳 後債務人 陳顏阿好 債務人 陳得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參萬柒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恳後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陳顏阿好、陳得福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