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履約保證金債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62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 律師複代理人 陳韻任 律師訴訟代理人 沈士弘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世浩 訴訟代理人 薛鴻銘 律師複代理人 賴昭為 律師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天太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仁源
彭美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履約保證金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29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威莉法官許炎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王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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