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號原告 許譓珺 被告 高嘉 莨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075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廖慧娟法官陳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