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親字第2號抗告人即原告SimonLancaster訴訟代理人 鄭秀惠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 吳宜謙 (即TimothyYangWu)兼法定代理人 吳芳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5年度親字第2號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判中之非訟事件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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