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9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蔡豐任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計天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3,227元,及其中新臺幣140,370元,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63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