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9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暐蓬林志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350元,及自民國108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888元,及自民國105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358元,及自民國10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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